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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給付買賣價金後,被告不履行移轉所有權約定,經律師協助後,原告勝訴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6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655號
原告 林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黃00律師
被告 林00
訴訟代理人 謝享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伶因律師
上當事人間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面積25,2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5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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