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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間簽立投資協議,約定由原告出資人民幣50萬元予被告,被告願將系爭投資案10%之利潤分配予原告,被告復同意倘系爭投資案不成立時,無息返還原告美金80,000元。然被告嗣後拒不返還投資款,原告經律師協助後,順利請求返還投資款美金8萬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5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563號
原告    呂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被告 吳西源律師(即呂00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呂00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美金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管理被繼承人呂00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陸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捌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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