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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抽絲剝繭,證明被告死亡與原告間無因果關係,被告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 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27號
原告劉慶忠律師即000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吳00
      雲00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00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家和律師
      王苡斯律師
被告    王000附設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方彥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主張被告徒手毆打伊,導致伊受傷後死亡(原告起訴後死亡),然經刑事判決被告無罪確定,民事判決認定原告雖臥病在床需他人協助翻身,然並非全然不可動彈,其四肢活動尚可,則原告是否可能在活動過程中因自身骨質疏鬆因素而不慎自傷導致骨折,實未可知。因而判決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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