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6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原 告 李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被告 林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50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