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簡介
  • 成功案例分享
  • 專業律師團隊
  • 專業服務領域
  • 聯絡我們
  • Copyright © 2018 MIRACLE

被告於過戶前,不動產被禁止處分,無法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在律師協助下,依約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750萬元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6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原  告  李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被告    林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50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回上層
溯法德歆聯合律師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7樓-2
電話:04-23712155
傳真:04-23711113
E-mail:a0423712155@gmail.com
溯法德歆律師事務所臉書專頁
Designed by 米洛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