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簡介
  • 成功案例分享
  • 專業律師團隊
  • 專業服務領域
  • 聯絡我們
  • Copyright © 2018 MIRACLE

被告在臉書散播不實傳言,造成原告精神上損害,經律師協助下,向被告索取損害賠償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簡字第 6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687號
原告    林泰蔚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吳宗澤  
被告    林文翔  
      林春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均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1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回上層
溯法德歆聯合律師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7樓-2
電話:04-23712155
傳真:04-23711113
E-mail:a0423712155@gmail.com
溯法德歆律師事務所臉書專頁
Designed by 米洛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