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竹簡字第 6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687號
原告 林泰蔚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吳宗澤
被告 林文翔
林春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均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1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