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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訴竊盜罪,經律師專業答辯後,獲判無罪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易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易字第4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00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006號、第1007號、第1008號、第1009號、第1010號、第1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00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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