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152號
原告 日商00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趙文瑜律師
被告 古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萬804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89萬3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67萬8046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