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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告訴人詐欺取財,經律師協助後,被告經檢察官偵辦起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緝字第1012號
被告  許00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00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間,向游00佯稱:伊惠双房屋的老闆從事二胎房貸放款,開放員工投資,如游00借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參與投資,每月獲利3萬元,游00可分得2萬元云云,致使游00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許00,許00嗣並簽立同額本票作為擔保。後許00未依約償還如附表編號4所示借款本金,且游00詢問惠双房屋老闆後發覺許00並未將借款作為前開投資使用,游00始知受騙。
二、案經游00委由莊慶洲律師、陳衍仲律師告訴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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