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之要件:
按刑法第339條規定,分析其構成要件:需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需施行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
並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為詐欺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實務上受騙上當,除電信詐欺外,最常見為熟人間之詐欺,
諸如朋友間之借款或邀約投資,這種親朋好友間之金錢糾紛,究竟是單純之民事糾葛?抑或同時構成刑事詐欺?
關鍵在於對方是否施行詐術,也就是檢警通常會問他如何騙您?或是他提供麼不實資訊取信與您?
實務上常見之詐術有邀約投資,但是根本沒影這項投資標的,抑或縱然有投資標的但根本沒有資金款項投入,
如為借款,對方是否謊稱資力?或是利用有資力之第三人利用其名義借款(諸如本件承辦案例)?抑或聲稱土地遭扣押,
已尋獲買主?如借款讓其為反擔保,啟封賣出後可分潤等主張,但是根本沒有土地,遑論有土地遭假扣押,
這些所述種種,都是施行詐術常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