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簡介
  • 成功案例分享
  • 專業律師團隊
  • 專業服務領域
  • 聯絡我們
  • Copyright © 2018 MIRACLE

原告持本票對被告強制執行,被告經律師協助,主張時效抗辯,獲得勝訴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8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873號
原告    陳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趙文瑜律師
被告    陳00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被告不得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83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財產為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回上層
溯法德歆聯合律師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7樓-2
電話:04-23712155
傳真:04-23711113
E-mail:a0423712155@gmail.com
溯法德歆律師事務所臉書專頁
Designed by 米洛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