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8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873號
原告 陳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趙文瑜律師
被告 陳00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被告不得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83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財產為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