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業實務中,我常遇到家屬焦急地跑來事務所問:「律師,我爸中風昏迷了,銀行說一定要本人臨櫃才能解約定存付醫藥費,怎麼辦?」或是「我媽失智了,竟然被外人騙去過戶房子,法律難道不能保護她嗎?」
面對這類長輩因心智受損、無法正常處理事務的困境,法律其實準備了兩套防護網,也就是「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這兩個制度的差別,主要看當事人的心智受損程度:
第一種是「監護宣告」。當長輩屬於重度失智、中風昏迷或成為植物人,已經完全無法表達意思時,法院就會裁定他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此時,法院會指定一位「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全權代為管理他的生活、醫療與所有財產。
第二種是「輔助宣告」。當長輩只是輕度失智或辨識能力顯著不足,但還能自理日常基本生活。這時他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平常買飯、搭車都有效。但只要涉及重大法律行為,例如貸款、訴訟行為、買賣不動產等,
就必須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能有效。當然,究竟是達於輔助宣告或是監護宣告的程度,原則上還是需要投過醫院鑑定來做判斷.
就必須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能有效。當然,究竟是達於輔助宣告或是監護宣告的程度,原則上還是需要投過醫院鑑定來做判斷.
如果為避免家中一經失智的老人家被詐騙而產生重大損失,或是長輩開始亂買高單價且無必要之商品,亦或財產被親友覬覦而慫恿移轉財產而已無充分識別能力與判斷能力,或是遭業務慫恿老人家不段購買不必要的產品或保險,
此時,比起事後主張撤銷或無效,不如於事前先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也就是說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有預防糾紛的功能
此時,比起事後主張撤銷或無效,不如於事前先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也就是說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有預防糾紛的功能
最後,律師給大家一個關鍵心法:「家屬共識大於一切」。聲請程序大約需要 4 到7個月,如果兄弟姊妹能事先寫好同意書由何人為監護人,由何人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來監督記帳,法院通常會較快裁定。
所謂預防重於治療,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就是具有預防的功能,可避免失智老人作出錯誤決定,法律的工具是溫暖的。這兩項宣告不是為了限制長輩的自由,而是為了在他們最脆弱的時候,用法律的力量為他們撐起最堅固的保護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