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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240號

  • 【裁判字號】106,訴,2240
  •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裁判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240號
原   告 毛OO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被   告 王XX
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魁育
被   告 榮X織帶廠即王XX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王XX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王XX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榮X織帶廠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二項所命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於同額範圍內即免給付之義務。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王XX、榮X織帶廠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元為被告王嘉慶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王XX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榮慶織帶廠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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