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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24號

  • 【裁判字號】106,勞上,24
  •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燦文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姜林青吟律師
被 上訴人 王福榮        
張淑真       
 李正庭        
黃銘士        
廖明宗        
黃增勝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4月3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應為聲請裁定更正之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
106年度勞上字第2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 決命上訴人提撥逾如附表二所示退休金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 負擔併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命 上訴人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一所示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等 之本息,及提撥逾如附表二所示退休金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 負擔併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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