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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家簡字第3號

  • 【裁判字號】107年家簡字第3號
  •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離婚協議
  • 【裁判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家簡字第3號
原   告 楊XX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馬OO  
訴訟代理人 
陳OO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OO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O七年三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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