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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106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鍑00
法定代理人   黃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正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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