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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劉00
訴訟代理人   楊00律師
複代理人       洪00律師
被上訴人       吳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 年6 月2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度再字第2 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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