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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63號
原 告 陳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洪00
被 告 張00
訴訟代理人 田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零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0五
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零壹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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