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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再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再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吳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再審被告 劉00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
13514 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發九十九年度司促字第一三五
一四號確定支付命令關於命再審原告吳00應連帶給付新臺幣壹
佰萬元及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
棄。
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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