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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3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3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字第369號
原告               梁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告               建00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玖佰柒拾伍元被告為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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