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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4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4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游00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陳銘傑律師
被 上訴人   陳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涂銘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
1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4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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