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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7號

  • 【裁判字號】106,家上易,17
  •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廖X X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劉OO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姜林青吟律師       
                     黃浩章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 月 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並擴張起訴聲明,本院於107年9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71萬5572元,及自民國 106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帶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上訴駁回。
經廢棄部分第一審及第二審(含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訴訟費用 ,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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