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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是否應該公證?

常有人問租賃契約經公證與否的差別,最大差別其實在於執行力,公證時雙方會同意「遇到糾紛時逕受強制執行」,糾紛包括房東不願返還押金、房客積欠租金,租約到期房客不願搬遷等,此時因契約受過公證,房客或房東以契約與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即可直接強制執行他方的財產或命對方搬遷,使自己的權益快速獲得保障。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仍是合法有效的契約,差別在於日後若發生爭執,難免需要經過調解、訴訟等一連串程序才能走到強制執行階段。(參考網站:https://happyrent.rakuya.com.tw/rent_service/law_content/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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