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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9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9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912號
原 告            盧00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涂銘辛
被 告           盧00
                   盧000
                   盧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盧00、盧00、盧00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
○○地號土地如附圖即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九年七月
二十七日雅土測字一四三○○○號收件、複丈日期一○九年八月
二十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面積二四點六四平方公尺、
編號B所示面積三四點零六平方公尺及編號C之地上物拆除,且將
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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