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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建字第145號

  • 【裁判字號】106,建,145
  •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裁判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145號
原   告 金X光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XX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姜林青吟律師
被   告 宜O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OO 
訴訟代理人 游OO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4萬6,936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41萬5,645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4萬6,9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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